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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研环境: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 规则以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