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的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9.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以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6.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特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