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采取警示函并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3540 分 类 四、福成股份自2023年11月24日起陆续将下属子公司账户内合计1.139亿元资金划 转至控股股东李福成指定的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等6家农业合作社银 行账户,后于12月31日前该6家合作社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回上市公司。以上资金划转未 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福成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李良对以上事项承担全部责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蔡琦对第一项负责,董事会秘 书邓重辉对第二、三、四项负责,财务总监甄兰兰对第三、四项负责,上述四人违反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0250231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采取警示函并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采取警示函并监管谈 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 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 我局在对河北福成五丰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