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32 号 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和有关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A 股证券代码:600965; 李福成,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 良,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1- ──────────────────────── 理; 甄兰兰,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蔡 琦,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行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 福成采取责令整改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2 号)、《关 于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采取警示函并监管谈话行政监 管措施的决定》(〔2024〕33 号)、《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4 号)(以 下合称《行政监管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 在信息披露、承诺履行方面,有关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