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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龙星化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及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视重 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