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诚科: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形的说明
HHCKHHCK(SH:688535)2024-11-25 15:14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形的说明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或"公司")正在筹划 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衡所华威"或"标的公司")70%的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本次交易完成后,衡所华威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一、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 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