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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电路(300814)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300814JOVE(300814)2025-03-02 07:4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