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600844)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3月修订)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或称"董秘办",下同)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1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述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