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诚科(688535)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意见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 13 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所华威"、"标的公司") 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独立 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 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 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