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600031)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 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