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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00259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南 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南 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