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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缆(001382) -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表》,就公司 2024 年度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 见: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段礼乐、蒲丹琳、罗桃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亦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7 日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