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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祥股份(30119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