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300566) - 监事会议事规则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