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07 号 关于对张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筱: 经查,你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起担任广东东箭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箭科技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你 的配偶冯永刚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东箭科技"股票情况如下: 2024 年 9 月 26 日买入 51,700 股,成交均价 9.68 元/股,成 交金额 50.02 万元;2024 年 10 月 8 日卖出 32,800 股,成交 均价 12.89 元/股,成交金额 42.29 万元。 你作为东箭科技高级管理人员,你的配偶上述交易"东箭 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 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 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 吸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