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30105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 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