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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濠光电(301051) - 主要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主要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主要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信濠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主要股东行为,切实保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制度适用于规范本公司主要股东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 第三条 本规范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实际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主要股东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