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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 -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 118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 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 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