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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瀚新材(603281)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5月)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不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独立董事规范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