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601198)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会社律师事务所 ING&WOD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汇金公司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6 号 --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将其所持有的中国东方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的股权全部划转至汇金公司,因中国东方持有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股份,汇金公司被视作间接持有东兴证 养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以下简称本次免于 要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 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