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乐股份(30103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双乐 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