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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新材(301149) -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 东 文 康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1 号甲远洋大厦 B 座 27 层 邮政编码:266071 E-MAIL:WINCON@WINCON.CN :(0532)85766060 传真:(0532) 85786287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鼎新律师、刘会晴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