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30023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包头东宝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包头东宝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