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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清研(301288)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子威律师、郑珂丹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清 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