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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科纳米(688757) - 胜科纳米股东会议事规则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胜科纳 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