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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地矿业(601121) -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宝地矿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5]第 22 号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 1 天阳证股字[2025]第 22 号 致: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康晨律师、郑薇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新 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 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的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