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300130)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机制, 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