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30013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5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 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 勉尽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 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 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