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30060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5月)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 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