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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地产(600708) - 光明地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 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