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地产(600708) - 光明地产董事会议事规则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光明房地 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 会赋予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设董(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带领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三条 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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