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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联(002316) - 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议案的提出、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 资 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