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300307) - 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顺义科技的部分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 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于本说明公告前,顺义科技的股东之间存在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相关 约定,如其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就上述合同达成补充约定,可避免对本次交易构 成实质障碍;除上述情况外,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 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