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股份(60062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上的股东可以推荐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按《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 (2025 年【】月【】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含独立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所持的每一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 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 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由获得赞同票数较多、且得票数超过总有效票数二分之 一者当选。 第三条 公司选举或者变更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