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电子(30135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