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电子(30135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 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南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