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硅产业(688126) - 沪硅产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廖筱云律师、王健弛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