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东亚机械(301028)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 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委托等 情况, 客观、审慎、真实、准确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无正当、 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证公司规范、健康 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 逃避相 关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