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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机械(30102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 即 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时,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 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 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 董事会应 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或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