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机械(301028)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七)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 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