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000628) -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4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 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1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