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30061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扬州晨化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的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