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30061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扬州晨化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