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300610)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6月)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 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