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30061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 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