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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000620)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华联 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