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投城开(600322)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天津津 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通过资 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天津市热力 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天津港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1-11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