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600323) -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 | | 引 言 致: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2 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 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重组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 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重组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