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30054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 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 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 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