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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橙子(688291)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当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程序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除外)。 (一) 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二)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 ...